一、第三方為主體的回收形式
交給第三方回收,出產企業就可以集中精力做好自己的中心事務,進步企業的競賽優勢。但現在,我國專業的第三方回收處理企業還很少,規模也相對較小。隨著我國廢舊電腦的年增量敏捷添加,完全選用第三方為主體的回收形式,回收能力明顯缺乏,滿足不了回收的需求;假如一定要交給第三方來回收,那就只能跟多個第三方協作,這樣勢必會添加回收成本;這就違背了廢舊電腦回收的初衷。
二、出產企業為主體的直接參與的回收形式
出產企業有足夠的專業知識以及資金來滿足回收的需求,企業也能更敏捷直接了解用戶對電腦的需求與評價,可以說一舉多得。但出產企業的中心競賽力究竟是出產技術,不行能把太多的精力、資金以及人力資源放在回收項目上,不然就會導致企業本末倒置。況且許多出產企業是迫于政府與社會的壓力而從事廢舊電腦的回收作業。因而,假如出產企業必須自己進行廢舊電腦回收作業并拆解,進行專業化的回收處理,那么廢舊電腦回收作業就可能會成為出產企業的一項新的擔負。所以出產企業將會挑選與銷售商或第三方協作來減少成本與風險。
三、零售商為主體的回收形式
由于零售點分布的比較廣泛,交通也比較便當,對相關產品的性能指標有一定的了解;一起由于零售商是跟電腦用戶直接觸摸的,所以能更好地熟悉用戶的需求以及主意,且零售商對客戶的心理能更好地把握,這樣能更好地為回收效勞;可是零售商技術與精力究竟有限,不能完全滿足于電腦回收的需求;且回收需求的檢測設備與回收設備設備零售商不能一應俱全。